政府法制工作人員的工作內容比普通公務員要求更高,專業性更強。這個專業群體必須與通過系統學習獲得的法律理論知識、法律思維和法律工作能力相壹致。建議建立政府法律工作人員的準入制度,堅持“凡進必考”的原則,明確規定法律工作人員的準入條件,盡量吸引達到國家教育法學本科以上學歷並通過司法考試的專業人員進入政府法律工作隊伍,為他們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使他們成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主力軍和政府法制工作的業務骨幹,努力成為優秀合格的法律顧問、參謀和政府領導的助手。
(二)增強政府法制工作人員具體工作的獨立性。
政府法制工作人員作為行政機關的成員,自然要服從行政機關的領導。作為壹項重要的法律工作,在具體工作中的第壹要求就是對法律負責。總的來說,這也符合行政首長的意願。然而,在特殊情況下,即使負責法律的行動違背了個別行政首長的個人意願,行政首長也不應非法幹預政府法律工作人員的獨立性或任意更換他們的職位。因此,需要通過各種制度來保證政府法律工作人員的良好素質、職業穩定性和專業性。政府領導要大力支持政府法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獨立開展工作,使他們能夠放心大膽地開展工作,不斷增強主動性和創造性,充分發揮他們在促進基層政府依法行政中的作用,從源頭上減少行政糾紛的發生,使基層政府能夠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經濟建設和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中去。
(三)加強上級政府法制機構對下級政府法制機構的監督、指導和培訓。
政府法律工作人員行業整體的系統化建設是推進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途徑。因此,加強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法制機構的業務監督、指導和培訓,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建議上級政府法制機構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到基層調研指導工作,及時組織壹些專業培訓,邀請資深專家對政府法制工作人員進行深入的理論培訓。政府法律工作人員也要立足自身,加強自學,通過各種方式增強處理法律事務的能力。
(四)逐步推行行政復議人員資格制度,不斷提高行政復議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隨著改革的深入,社會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復雜化,行政糾紛日益增多,其中大部分發生在基層,而這些問題的解決主要依靠基層。行政復議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設法治政府與和諧社會的重要環節。政府法制工作人員是行政復議案件的具體承辦人,行政復議人員的素質直接影響行政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質量。因此,基層政府應采取有效措施,切實解決行政復議能力低下和人員不足的問題,並根據辦案需要,抓緊行政復議人員的配備、充實和調整。推行行政復議人員資格制度,可以嘗試將行政復議人員資格納入國家統壹司法考試。
(五)切實解決政府法制機構的性質和法制人員等問題。
由於基層政府法制機構的性質和編制與其工作職責不相適應,建議上級政府法制機構和機構編制部門對基層政府法制機構的編制規格、性質和編制作出統壹規定,更加註重隊伍建設,以此作為法制機構向同級黨委、政府匯報工作、爭取領導支持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