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憲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是國家的總憲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國最重要的法律淵源。
2.法律:根據法律制定的機關不同,調整的對象和範圍不同,法律可分為基本法和壹般法。
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某壹方面的基礎性、綜合性社會關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則、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
壹般法律由NPC常務委員會制定或修改,規定和調整除《商標法》、《產品質量法》、《國家賠償法》等基本法律規定以外的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某壹方面關系的法律。
法律是根據憲法的原則和規定制定的,其地位低於憲法,但高於其他法律淵源。
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關於國家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規範性文件。地方性法規是地方性的,只在本轄區內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不得與之相抵觸。
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據法定自治權,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的具有民族區域自治特色的法律規範性文件。
6.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為管理國家行政公署而制定的法律規範性文件。行政法規的效力低於前五部法律,但也是我國國家法的淵源之壹。
7.特別行政區法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法律包括不與基本法相抵觸的原有法律,是中國全國性法律的壹部分,是中國全國性法律的特殊形式。
8.國際條約:國際條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之間規定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協議。它是中國國家法律的壹種形式,對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