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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非法經營煙草罪?

壹、非法經營煙草案件為:1.1案號:(2011)罪犯楚子諾。217主案:2010 8月6日9時許,被告人黃曉明在鶴壁市淇縣向秦某某購買玉溪牌香煙。被告人黃曉明在返回途中棄車逃跑。1.2裁判要點:被告人黃曉明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其在鶴壁市淇縣吸煙的行為只能由煙草管理行政機關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在非法經營罪中不屬於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不應以犯罪論處。案例二。租借或者借用他人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進行經營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2.1案件編號:(2014)南溪刑53號主案:2065438年7月165438日,被告人陳租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在宜賓市南溪區南溪鎮街開設煙酒專賣店,主要經營煙酒。被當地煙草專賣局查獲,查獲假冒煙草壹批(達不到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的立案標準),並查實被告人陳某某還向當地煙草專賣局訂購香煙銷售,總金額360989元。2.2裁判要點:被告人陳某某、曾某某從煙草專賣部門進貨後,租用或者借用他人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在指定場所經營,與被許可人自己經營沒有實質性區別,沒有擾亂市場秩序,沒有損害國家稅收,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且被告人持他人證照經營,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文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被告人陳某某、曾某某查獲的假煙價值未達到處罰數額。案例三。在持有煙草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煙草批發行為超出經營範圍,屬於行政違法行為,但不構成非法經營罪。3.1案件編號:(2014)湖北孝感第00155號,甘中第(2015)第190號,長安第00205號。(2011)文興子楚第218號,(2016)川112興在4號,(2016)川65438+主案: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3.2裁判要點:被告人馬某、劉某佳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但多次超範圍開展批發業務,不應以非法經營論處,應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不構成非法經營。2.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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