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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可以找婦聯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家庭暴力是指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暴力。家暴不是“家務事”。如有家庭暴力,婦聯有權勸阻、制止並向公安機關報告,也有權將施暴者送強制隔離戒毒或收容教養。如果受害人遭受家暴,仍然有報警的義務。如果受害者仍然選擇忍受,家暴就不能成為家暴。《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六條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中包括: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並依法調查;如果受害人因家庭暴力或虐待而無人照管,有關組織可以向其提供法律援助;受害人因家庭暴力或虐待無法獲得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關組織可以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公安機關對涉嫌家庭暴力犯罪的,應當依法受理、調查,並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1.婦聯是否有權制止和處理家庭暴力?

作為婦女組織和致力於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婦聯依法享有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壹切權利。但是,婦聯不是國家行政機關,也不是司法機關,更不是司法機關的司法代表。所以法律明確規定,婦聯是家庭暴力發生的場所,是庇護所。所以,婦聯如果發現發生家暴,首先要明確報警求助;婦女聯合會未能及時發現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而向受害人所在單位或者組織報案的,婦女聯合會有權向公安機關報案。所以不管妳報不報案,妳都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調查處置。

2.婦聯是否有保護家暴受害人人身安全的義務?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七日內作出受理或者駁回的裁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提供家庭暴力的事實依據或者證據材料;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應當自人身安全保護令作出之日起壹年內送達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情節嚴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將其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3.哪些組織可以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組織有:律師協會、婦聯、行業協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社會組織。根據反家暴法,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需要由家暴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親自提出。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無法獲得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同意或者在緊急情況下,必須立即離開所居住的單位。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應當自人身安全保護令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的,視為放棄。人民法院根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請和實際情況,可以將申請保護令的有效期延長六個月至六個月。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屆滿或者案件基本事實查明後作出的裁定被撤銷或者延期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制作拘留證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裁定書送達被申請人。除非當事人不服裁決並提出申訴或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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