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的項目,納稅人應自符合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並如實填寫《土地增值稅清算表》;
2.地方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開具《土地增值稅清算通知書》,納稅人應當自收到清算通知書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納稅人,應當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對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85%以上,或者剩余可售建築面積已售出或已入住,雖比例未超過85%;
2.銷售(預售)許可證未滿3年的;
3.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土地增值稅清算應在註銷稅務登記前進行)。
綜上所述,對於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的項目,納稅人應自符合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清算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定的通知》第十壹條。
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應當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納稅人應當自符合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對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項目,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是否進行清算;對需要清算的項目,主管稅務機關應開具清算通知書,納稅人應自收到清算通知書之日起90日內辦理清算手續。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納稅人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需要清算的納稅人,拒絕在上述規定期限內進行清算或提供清算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