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諒解書通常是指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達成和解時出具的書面文件。這份文件顯示,被害人對嫌疑人的行為表示理解,可能對追究刑事責任產生影響。雖然有諒解書,法院仍然可以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但在判決中,諒解書可以作為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依據。諒解書應當載明案件的基本情況、獲得的賠償和被害人的諒解意願。在法律訴訟中,諒解書通常是在公訴完成後到法庭質證時發揮作用,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但並不意味著可以完全免除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免除刑事責任諒解書的法律效力:
1.對於輕微犯罪,被害人出具諒解書,表示原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考慮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在壹些特定類型的犯罪中,比如根據刑法規定可以調解的犯罪,諒解書可能導致不起訴或者免除刑事責任;
3.諒解書不能作為犯罪事實不存在的證據,也不能完全代替法律規定的刑事責任;
4、犯罪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利益的,即使有諒解書,也不影響追究刑事責任;
5.諒解書的真實性和自願性需要法院確認,否則不得作為辦案依據。
綜上所述,雖然《免除刑事責任諒解書》表明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表示了理解,可能對追究刑事責任產生影響,但並不能保證犯罪嫌疑人可以完全免除責任。法院在作出判決時可以將其作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參考,其法律效力需要在特定的法律程序階段進行評估,案件細節和賠償情況必須明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88條
在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且受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290條
對於已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