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我國食品質量問題涉及的責任主體主要有以下幾類:
1.生產者和銷售者。《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產品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或者人身傷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或者倉庫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那麽,消費者因食品質量問題受到損害時,應該先向生產者要求賠償還是向銷售者要求賠償?為防止責任者推卸責任,給消費者造成困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特別規定,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生產者要求賠償;如果是生產者的責任,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反之亦然。
第二,服務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消費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3.營業執照的持有人或借款人。在我國,存在借用他人營業執照非法經營的現象。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7條對此有專門規定。該條規定,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或者營業執照持有人要求賠償。
4.交易會的組織者或櫃臺的出租者。隨著各種展銷會成為壹種非常普遍的購物方式,櫃臺出租人在商場中也變得相當普遍。兩者相同的特點是:銷售者或生產者往往不在展銷會所在地或櫃臺出租地,流動性大。如果只將其作為責任主體,消費者受到損害時很難得到賠償。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臺租賃期滿後,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交易會結束或櫃臺租賃期滿後,還可以向交易會主辦方和櫃臺出租方主張賠償。賠償後,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櫃臺的出租者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5.廣告代理商。利用虛假廣告欺騙消費者的現象在中國相當普遍。為了規範廣告市場,強化廣告經營者的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對此作了特別規定。該條規定,消費者因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和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