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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法律咨詢:國企部門負責人利用職務之便做私活,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是否構成犯罪?

國企部門負責人利用職務之便幹私活,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已構成職務侵占罪。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以及對某些事項的處理權,采用貪汙、盜竊、詐騙等各種手段,將其財產變為私人財產。均構成職務侵占罪。

法律分析

構成職務侵占罪,首先要收集相關證據,解除勞動合同,移交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1)職務侵占數額達到1萬元的,可以在三個月以下拘役到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職務侵占數額達到65438+萬元的,可以在五年以上五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侵占數額等其他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1)侵占數額超過1萬元的,可以按照1300至1600元每增加壹個月增加刑期確定基準刑;(2)侵占數額超過65438+萬元的,每增加5000至65438+萬元,可以增加壹個月的有期徒刑確定基準刑。量刑情節侵占用於突發傳染病疫情防控的救災資金和物資的,在基準刑基礎上增加30%以下確定基準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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