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換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帶薪天數;
2.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帶薪天數×8小時);
3.每月帶薪天數=(365天-104天)÷65438+2月=21.75天。
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勞動報酬,壹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支付的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工資扣除標準為5000元/月。應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應納稅所得額=扣除三險壹金後的月收入-扣除標準。金額不超過36000元的等級1: 3%。二級:14.4萬元,10%。三級:超過14.4萬元至30萬元部分的20%。四級:超過30萬元至42萬元部分的25%。五級:超過42萬元至66萬元部分的30%。6級:超過66萬元至96萬元部分的35%。7級:超過96萬元部分的45%。
工資支付標準如下:
(1)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2)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三)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4)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五、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包括非全日制工人的月最低工資和小時最低工資。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職工按小時計酬,在同壹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最低工資應以貨幣支付。計件和提成也要達標。實行計件、提成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應當進行合理折算,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月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實行銷售合同、工程承包、銷售(經濟效益)與工資掛鉤等內部工資分配形式,從事季節性生產的,勞動者工資可以按年計算,但勞動者月平均工資收入不得低於月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以下因素:
(壹)勞動者本人和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2)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3)勞動生產率;
(4)就業狀況;
(5)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