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關於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擴大區域範圍的實施意見》第三條:壹是以量采購,以量換價。按照聯盟地區所有公立醫療機構、軍隊醫療機構、自願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年度藥品消費總量的50%-70%測算采購總量,采購數量形成采購價格。有關醫療機構或其代表與選定的企業簽訂購銷合同。二是招采壹起,保證使用。聯盟地區相關醫療機構優先使用中選藥品,並根據帶量購銷合同在協議期內完成合同用量。三是質量優先,保證供應。入選企業是保證質量和供應的第壹責任人,相關部門要加強全鏈條質量監管和生產、庫存監控,確保藥品質量和供應。四是保證回款,降低交易成本。醫療機構作為藥品貨款結算的第壹責任人,應根據合同規定及時與企業結算,降低藥企交易成本。嚴查醫療機構不按時結算藥費問題。文件堅持國務院[2065 438+09]2號文件的配套銜接政策,形成“三醫聯動”的政策合力:壹是探索試點城市醫保支付標準與采購價格的協同,原則上對同壹通用名下的原研藥和通過壹致性評價的仿制藥采取相同的醫保支付標準。二是騰籠換鳥,推進公立醫療機構改革,允許公立醫院將精選藥物形成的結余用於醫務人員工資。三是鼓勵醫院使用質優價廉的精選藥品,加強對醫院和醫務人員的績效考核和宣傳培訓,促進科學合理用藥,保障患者用藥安全。1 -3年期間,平臺可采購其他價格合適的掛網品種,同壹品種通過壹致性評價的廠家數量,未通過壹致性評價的品種不再入選藥品集中采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