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組織紀律問題如下:
(1)未經允許第二天未報到上班;
(2)上課不值班;
(3)酒後上班;
(四)在辦公時間幹私事;
(5)早退早下班。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過失解除),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過失辭退,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二,員工違反公司勞動紀律的罰款標準。
1.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2.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
3.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