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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誣告陷害罪的立案標準

誣告陷害罪的立案標準是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實,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向國家機關檢舉,或者誣陷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實。雖然不是直接向國家機關舉報,但是采取的手段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調查,應當立案追訴。

如何認定誣告陷害罪

1,誣告陷害罪與誣告陷害罪或誣告陷害罪的界限。兩者在客觀上都表現為向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舉報的犯罪事實與客觀事實不符。區分它們的關鍵在於,前者明知自己舉報的是捏造的犯罪事實,有陷害他人的意圖;後者認為自己告發了真實的犯罪事實,無意誣陷他人。為了查明這壹點,我們必須查明背景、原因、事實來源以及報案人和被告之間的關系。

2.誣告陷害罪與誹謗罪的界限。兩者的相似之處在於都是捏造事實,誹謗罪也可能是捏造犯罪事實,但前者是侵犯人身權罪,後者是侵犯名譽權罪。它們在構成要素上的主要區別是:

(1)客觀行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事實,通常向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舉報;後者是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向第三人或者更多人散布,而不是向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散布。如果行為人捏造他人犯罪事實,但不舉報,而是私下傳播,目的是損害他人名譽,則構成誹謗罪。

(2)主觀差異:前者旨在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後者旨在損害他人的名譽。

3.誣告陷害罪與報復陷害罪的界限。兩者都表現為誣陷他人,但前者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權;後者的法益是公民的民主權利。這兩個元素的區別在於:

(1)對象不同:前者都是公民;後者的對象是控告者、申訴者、批評者、舉報者。

(2)學科不同:前者是壹般學科;後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3)行為不同:前者表現為捏造犯罪事實,進行虛假舉報;後者表現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打擊報復和誣陷。

(4)目的不同:前者是使他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後者是壹般復仇的目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打擊報復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利用職權捏造犯罪事實向有關機關舉報,符合誣告陷害罪的特征,應以誣告陷害罪定罪,不以報復陷害罪論處。

誣告陷害罪和誹謗罪有什麽區別?

誣告陷害罪與誹謗罪的主要區別是:1,客體要件不同:誣告陷害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誹謗罪侵犯了公民的名譽。2.主觀方面的區別:誣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誹謗的目的是損害他人的名譽。3.客觀行為不同:誣告陷害罪是捏造他人犯罪事實,通常是向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檢舉;誹謗罪是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散布給第三人或者更多人,而不向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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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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