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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律師是以當事人利益為重還是以國家利益為重?

1.《律師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正確實施法律和社會公平正義。2.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條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第三條律師應當通過執業活動,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和社會公平正義。3.中國律師網崔永東中國政法大學

如果給律師下定義,應該是:律師是法律服務人員,其職責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制衡行政權力,實行民主監督。

中國的律師制度已經恢復重建了30年,但律師的社會地位仍然不盡如人意,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相當復雜。有體制和文化的原因,也有法治發展水平的原因。

律師社會地位低下的原因

(壹)法律定位不當

我國《律師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這就簡單地把律師等同於社會服務人員,只是在服務內容上有所區別,並沒有賦予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對比“律師是獨立的司法人員”的德國律師法,“律師屬於司法輔助人員系列”的加拿大律師法,以及日本和臺灣省地區都將律師尊為“領域內的法官”等等。更有甚者,我國刑法第306條規定了辯護人、代理人偽證罪,給律師行業的健康發展帶來了極大的危害。《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律師向證人、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必須征得本人同意。”這壹規定對律師執業產生了嚴重的負面影響,大大降低了律師在當事人心目中的地位和信任度。。。。。。4.第七次全國律師代表大會——周* *要求,把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作為法定義務,嚴格遵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要求,恪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全心全意為委托人服務,做委托人合法權益的維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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