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明確規定禁止使用童工。
童工是指16歲以下的工人。
二、對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未成年工是指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井下、有毒有害和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第六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處罰
法律明確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禁止使用童工和對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對使用童工的單位實施罰款等行政處罰;使用童工情節惡劣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企業營業執照;對使用童工的責任者,要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關於未成年工保護的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文學、藝術、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五十八條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