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政府采購法的調整應以非競爭性國有企業為重點,政府采購的適用範圍可以通過設置門檻金額來適當控制。
壹、《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
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具體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歧視或者排斥供應商。
二、正確理解“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
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其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記錄。那麽什麽是“重大違法記錄”呢?王認為,重大違法記錄可以分為兩種情況:行政處罰和刑事判決。其中,行政處罰壹般分為警告、罰款、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業整頓。《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二十六條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第(五)項所稱重大違法記錄包括: (壹)縣級以上行政機關對供應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警告、壹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除外。(二)各級司法機關對供應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作出的刑事判決。
在實踐中,準確把握上述規定並不容易。比如某公司被建設部門責令停業6個月,6個月後參加政府采購招標活動。有人認為這家公司停業半年後三年不能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王認為,如果行政處罰有期限,他可以在期限屆滿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如果某公司負責人因犯罪被判刑,但本案沒有追究該公司的刑事責任,那麽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定罪後,該公司是否可以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王說,這要結合具體案件來決定。這類案件的難點在於,目前的受賄案件中,法定代表人往往被判刑,很少有公司被追究刑事責任。所以能不能參與政府采購活動,要看法院怎麽判。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二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以財政資金為還款來源的借款資金視為財政資金。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同時使用財政性資金和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
財政性資金和非財政性資金不能分別采購的,統壹適用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自206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