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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質押的法律效力是什麽,其消亡的原因是什麽?

1.質押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質押可以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廣義的質押是指物的擔保,包括質押和抵押,我國《民法通則》並未區分。狹義的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轉讓並占有某種財產以擔保債權,債權人可以優先受償的變賣價款。我國《擔保法》對質押采取狹義的定義(《擔保法》第63條)。我國的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但質押不能設立在不動產上。質押的特點如下:

(壹)質押是壹種擔保物權,具有物權屬性,其支配權體現在抵押物的交換價值上,是壹種價值權利。

(2)質押具有從屬性,包括設立屬性、轉讓屬性和消滅屬性。同時相對獨立,可以為未來的債權提供擔保。雖然《擔保法》沒有規定這壹點,但最高額抵押可以適用於質押。

(三)質押不可分割,具體內容以抵押條款為準。

(四)物上代位,規定抵押權的具體內容。

二、如何取得動產質押?

質押是物權,有派生取得和原始取得兩種方式。前者是根據權利人的意思取得,後者是直接根據法律而不是根據權利人的意思取得。

(1)動產質押的設立和取得。

這是取得動產質押的基本方式。質押的成立是壹種處分行為,處分人必須有處分權。質權的設立需要訂立質押合同。采取不同物權變動模式的國家,對物權變動的定義和效力規定也不盡相同。在我國,質押合同僅指債權合同,質押合同以質押物占有的轉移為生效要件(《擔保法》第64條第2款)。類似於抵押合同,這種做法沒有科學區分物權變動和原因行為,混淆了債權和物權的有效要件。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在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交付質押財產的,債權人只能要求出質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解釋第八十六條)。質押合同是必備合同,需要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擔保法》第64條第1款)。但是,如果當事人已經實際履行,根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質押合同仍然可以成立。

此外,除合同外,動產質押也可以根據遺囑設定。

(2)動產質押的轉讓和取得。動產質押作為壹種非排他性的財產權,自然可以轉讓。但由於質押的從屬性,應與其所擔保的債權壹並轉讓。

(三)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取得的。

(4)通過繼承獲得。這種繼承僅限於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中,繼承人基於遺囑人的意誌取得質權,故不屬於原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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