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檢測站是根據公安部《機動車檢驗規定》(GA801-2013)、第十九條關於“外部標誌和文字噴塗”的規定以及省交警總隊和市交警支隊關於落實公安部交通管理局“8.12”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要求。
擴展數據:
根據不同類型的車輛和使用性質,外觀標識、標簽和標牌應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卡車(半掛牽引車除外)和特種作業車輛應在駕駛室兩側(區域)噴塗總質量。對於所有半掛牽引車,駕駛室(區域)兩側應噴塗最大允許牽引質量,裝載部件應為具有柵欄結構的卡車和自卸車。駕駛室兩側應刷有柵欄高度,裝載部件應為帶柵欄結構的拖車,其車廂兩側應刷有柵欄高度。噴塗的中文和阿拉伯數字應清晰,高度應大於或等於80毫米。
2.總質量大於等於4500千克的貨車(半掛牽引車除外)和掛車及其車身(車廂)後部應(噴塗/粘貼)規定的放大號,不能噴塗/粘貼的平板掛車應提供規定的放大號。
3.載客汽車(專用校車和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除外)應在靠近乘客車門的車身外部明顯位置用高度為100mm的中文和阿拉伯數字標記,表明該車為乘客(包括駕駛員)提供的座位數。
4.教練車應在車體兩側和後部噴塗高度大於或等於100毫米的“教練車”字樣。
5.根據GB/T17676,氣體燃料汽車、雙燃料汽車和雙燃料汽車應標明其使用的氣體燃料類型。
6.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的車身顏色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安裝使用的標誌燈應當齊全有效,其他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或者使用上述車輛專用或者類似的標誌圖案、警報器或者標誌燈。
7.殘疾人機動車應當在車身前部和後部分別設置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