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異地羈押的法律依據

異地羈押的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時,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異地羈押規定如下: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時,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異地拘留程序:

(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憑拘留證、拘留證收押。

(二)偵查階段,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異地羈押的,憑拘留證、拘留證和上壹級公安監管部門的審批手續收押。

(3)變更管轄的,憑辦案機關的法律文書和指定管轄決定書收押。

(四)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因執行追捕、押解任務需要臨時羈押的,憑通緝令或者縣級以上羈押機關的公函,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予以羈押。

(五)對網上在逃人員需要暫時羈押的,應當將全國在逃人員信息系統中的《逃犯登記信息表》和打印的電子法律文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後予以羈押。

(6)判決前未被羈押、壹審被判處實刑的被告人需要羈押的,憑壹審判決書和逮捕證羈押。

(七)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刑期未執行完畢,需要收監執行的罪犯,憑執行機關的《收監執行通知書》收監執行。

(八)被人民法院撤銷假釋或者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收監執行,應當依據人民法院撤銷假釋或者宣告緩刑的裁定和原判決。

(9)再審案件原審被告人被人民檢察院刑事抗訴或者人民法院再審決定收押的;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在異地開庭審理時,需要暫時羈押在異地看守所的罪犯,由異地看守所憑刑事再審的訴訟文書和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提審的程序予以羈押。

(10)判決前已被羈押的罪犯留所服刑的,憑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和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收押;判決前未收監,判決後需要收監執行的罪犯,憑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裁定收監執行。

希望以上問題能幫到妳。如有其他法律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3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時,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 上一篇:北京市醫療保險規定
  • 下一篇:非法使用收音機會受到什麽處罰?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