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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

《四川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3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公布修訂後的《四川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除農村自宰自食者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市(州)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定點生豬屠宰廠(場)或者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屠宰生豬。農村個人屠宰的生豬,應當在屠宰前依法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生豬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選址必須符合環境保護、食品衛生、動物防疫、土地利用等要求。,並遠離醫院、學校、養老院、社會福利機構、居民區和畜禽養殖場。

壹、屠宰檢疫流程是怎樣的?

1,入學前檢查。生豬在進入屠宰場前需要接受檢查:是否有官方的動物免疫證明,是否按標準佩戴耳標,以初步確定生豬來源的可靠性。

2.檢驗待宰。入境檢驗完成後,需要進行屠宰檢疫,壹般分為個體檢疫和留驗檢疫。

3.宰前檢驗。宰前檢驗屬於復檢,主要是通過分組的方式,對生豬的健康狀況進行全面的檢查。

二、屠宰檢疫的要點是什麽?

1,體表,頭蹄檢疫。

2.酮體檢疫。

3.內臟隔離。

法律依據:《四川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障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5號,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我省實行生豬屠宰集中檢疫制度。

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除了農村那些自己殺自己吃的。農村個人屠宰的生豬,應當在屠宰前依法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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