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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權改革中的主要問題

法律分析:壹是中央很多好的改革政策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本屆政府大力簡政放權。取消了479項行政審批事項,修訂了壹批行政法規,取消了許多不必要的管理環節,極大激發了市場和社會的活力。但是,部門和地方在承接權力意誌審批時遇到了“中梗阻”問題,有的事項取消了,沒有修訂的法規修訂了,但公布不及時,宣傳不夠。壹些地方還在執行舊規定,壹些關聯性很強的事項是因為部門之間取消行政審批不同步、銜接不夠、相關制度措施不到位。改革的效果未能實現下放給地方政府和社會組織的審批事項,沒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制度優化和創新。對法制機構的認知沒有太大變化,與老百姓具體工作息息相關的地方政府審批管理和權力下放才剛剛起步。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才破題起步,萬裏長征才邁出了第壹步。第二,地方政府缺乏整體改革計劃。地方政府履行職責的方式不同於中央政府。雖然大多數地方政府部門已經按照國務院部委的工作要求啟動了相關改革,但在地方審批管理實踐中,政府部門之間存在責權交織、信息共享難、系統整合難以及壹些審批環節相互推諉等問題,政府部門和群眾做了大量重復性工作,導致行政效率低下。需要壹級政府以全面的政府責任,積極面對人民的期待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統籌規劃、協調推進,不斷突破體制機制乃至法律制度,以全面深化改革取代過去碎片化的變革和創新。三是地方政府簡政放權中的壹些問題亟待解決。壹些地方雖然出臺了文件,但也壹再公布國務院已經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和改革政策。看來改革力度不小啊。壹些地方部門為了小團體的利益,采取靈活的方式,保留那些對自己部門有利的審批事項。好像取消了壹些審批事項,但是需要審批的環節合並到了其他部門的環節。或者以“捆綁”的形式並入本部門其他審批事項。有些部門雖然下放了壹些審批權,但也只是下放了初審權或某些環節,仍然保留了終審權或發證環節。雖然把壹些審批事項交給了社會組織,但由於沒有建立新的監管格局,社會組織變成了“二政府”,企業和老百姓在壹些事情上仍然有很大的困難。第四,需要建立事後監管制度和責任機制。審批改革既要簡政放權,創新前置審批方式,又要落實事中事後監管責任和好人好事分工。壹些部門未能及時完善取消和下放後的監管機制,在日常監管、綜合監管和聯動監管中缺乏相應的規劃標準、設計標準、生產標準、檢測標準和環保標準。壹些部門缺乏對加強和創新監管的研究,沒有運用足夠的法律、市場和技術手段。平時監管不及時不到位,出現問題就突擊檢查。這些問題的存在,表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已經進入深水區和關鍵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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