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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分析:教師依照教育法享有的權益,以及必須履行的相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享有以下權利:

教育和教學權:教育和教學活動、教育和教學改革和實驗;表現形式:1。間接侵權,人受到攻擊,不能上班,是共同侵權;2.直接侵權、剝奪或無法正常行使。最常見的說法是,讓老師不上課,或者不讓老師開展教育實踐,是教育教學權的黃金大餐。

(二)科學研究權: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加入專業學術組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3)指導評價權: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這篇文章要正確理解,學生是被評價的,不是被侮辱的。

(四)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按時領取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帶薪休假;需要註意的是,教師寒暑假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

(五)民主管理權:對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例:壹個老師給學校提了個建議,領導說跟妳沒關系。妳剛剛好好上課,侵犯了民主管理權。

(6)接受繼續教育和培訓的權利:參加繼續教育或其他形式的培訓。在職學習可以在不影響教育教學任務的情況下進行。

第八條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愛國主義和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和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和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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