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證上的信息虛假、偽造的,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而且壹旦日後發生此事,該證明將被認定無效,孩子的撫養權也將受到影響;
2.《出生醫學證明》由國家衛生計生委統壹印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編號。國家衛生計生委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托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新版出生醫學證明采用了黑白水印、光學水印、光變油墨、全息鋁洗定位燙印、微型文字、彩虹印刷六大防偽技術。A4大小的紙用來方便機器打字;新卡不再提供硬殼套,方便攜帶;
3.對持有《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戶口登記機關審核《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後,為其辦理出生登記。無法核實母親信息的新生兒無法取得出生醫學證明。對不符合發放條件、未取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戶口登記機關經調查核實後,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出生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和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和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倒賣車票、船票、機票、文藝演出門票、體育比賽門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登記號碼,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登記號碼,或者變造船舶發動機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