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的效力。這裏有很多情況:
1,壹開始沒有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後來有了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
2、原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但後來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相應改變;
3.有了司法解釋,後來又有了更有效的立法解釋。
二、從無正式解釋到正式解釋以及正式解釋的變化所產生的問題可以分為三種情況來解釋:
1.如果在行為發生時沒有官方解釋,而在審判時有官方解釋,則適用官方解釋。
2.舊的形式解釋規定某壹行為不構成犯罪,新的形式解釋將該行為解釋為犯罪。如果行為人在新的形式解釋頒布前按照舊的形式解釋實施了該行為,但該行為是在新的形式解釋頒布後才被發現的,則可以認為是舊的形式解釋導致了行為人對刑法的誤解,救濟應以法律誤解處理原則為基礎。即因為行為人不存在違法明知的可能,所以排除責任,不作為犯罪處罰。
3.舊的形式解釋將壹個行為解釋為犯罪,而新的形式解釋規定該行為不構成犯罪。
三、關於刑法的溯及力問題,有四項原則可供選擇:
1.遵循老原則。“從舊”原則是指新法不溯及既往,行為發生時的法律適用於任何犯罪行為,無論新舊法律的規定如何。
2.從新的原則出發。新原則是指新法具有溯及力,新法生效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不確定的行為,將適用新法,不受新舊法律規定的限制。
3.從老而輕的原則出發。舊法從輕處罰的原則,意味著新法原則上沒有溯及力。對於新法生效前發生的未經審判或判決不確定的行為,原則上適用舊法,但當新法有利於被告時,適用新法。
4.新而輕的原則。新罪輕罰原則是指新法原則上具有溯及力,對新法生效前尚未審理或者判決不確定的行為,原則上適用新法,但舊法有利於被告人時,適用舊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二條
刑法的溯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前,依照當時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