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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規定?

目前,很多法官(尤其是基層法院的法官)和當事人對訴訟時效有這樣壹個誤區——訴訟時效壹旦中斷,就都變成了兩年的普通訴訟時效。筆者認為這是極其錯誤的,訴訟時效可以中止、中斷、延長,但訴訟時效的種類是不變的,是特殊的訴訟時效,中斷、中斷、延長後的訴訟時效仍然是特殊的訴訟時效。根據法律規定,特別短期訴訟時效適用於拖延或者拒絕支付租金的人,即訴訟時效為1年。中斷起訴撤回後,新的訴訟時效仍為1年,即自2004年9月6日裁定之日起至2005年9月6日止。訴訟時效中斷沒有其他法定原因的。如果在2005年9月6日之後提起訴訟,法院將不再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因為起訴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壹審認定原告(債權人)在撤訴後近兩年壹直向被告(債務人)討債,但認定的依據只有原告自己的陳述,被告予以否認,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原告討債。根據法律規定的證據采納標準,原告有利於其訴訟請求的陳述不能作為證據。因此不能認定壹審原告在2004年9月6日至2006年9月4日期間有任何催債行為。

在1年訴訟時效期間,債權人、魏未能行使討債權,喪失了訴至法院保護債權的權利。河池中院駁回他們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

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債權人有權在兩年內勝訴。貸款逾期兩年以上的,贏權不受法律保護。借款人可能因時效已過而不再履行還款義務。《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根據這壹規定,為維護我行作為貸款關系中債權人的勝訴權利,確保我行信貸資金不受損失,各行應結合貸款清收工作,對所有逾期貸款采取中斷訴訟時效的措施,區分逾期後兩年內的不同情況:

壹是以書面形式發送“催收貸款通知書”,要求借款人及時償還到期貸款,或者要求借款人出具書面還款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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