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認定原告(債權人)在撤訴後近兩年壹直向被告(債務人)討債,但認定的依據只有原告自己的陳述,被告予以否認,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原告討債。根據法律規定的證據采納標準,原告有利於其訴訟請求的陳述不能作為證據。因此不能認定壹審原告在2004年9月6日至2006年9月4日期間有任何催債行為。
在1年訴訟時效期間,債權人、魏未能行使討債權,喪失了訴至法院保護債權的權利。河池中院駁回他們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
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債權人有權在兩年內勝訴。貸款逾期兩年以上的,贏權不受法律保護。借款人可能因時效已過而不再履行還款義務。《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根據這壹規定,為維護我行作為貸款關系中債權人的勝訴權利,確保我行信貸資金不受損失,各行應結合貸款清收工作,對所有逾期貸款采取中斷訴訟時效的措施,區分逾期後兩年內的不同情況:
壹是以書面形式發送“催收貸款通知書”,要求借款人及時償還到期貸款,或者要求借款人出具書面還款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