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壹)協助用人單位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
(二)協助用人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工作檔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檢查表,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檢查監督實施;
(三)掌握用人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協助用人單位制定生產事故應急預案並指導實施;
(四)履行現場安全生產檢查職責,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提出整改意見,並及時向安全生產負責人報告,督促用人單位進行整改;
(五)協助用人單位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督促用人單位落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和從業人員上崗前培訓教育制度;
(六)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國家規定為從業人員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規定使用。
註冊安全主任行使下列權利:
(壹)參加用人單位的安全生產會議;
(二)獲取用人單位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設備、設施和技術;
(三)審查用人單位提交的安全生產報告,審查用人單位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計劃和資金落實、使用情況;
(四)進入生產、作業場所進行安全檢查,在危及員工人身安全和重大設備安全的緊急情況下,有權責令員工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現場;有權直接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上級其他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
(五)參與用人單位重大危險源的評估,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生產性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安全設施的“三同時”審查和竣工驗收;
(六)參與用人單位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對用人單位的調查報告提出審查意見。
註冊安全主任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熱愛本職工作,忠於職守,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安全生產專業化水平;
(二)遵紀守法,嚴格執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保守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不以權謀私、徇私舞弊;
(三)被雇傭者隱瞞事故的,應當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報告;
(四)向聘用單位負責人或者安全生產負責人報告,並向當地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個人安全生產年度報告;
(五)變更工作單位或者不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當地登記機構。
安全主任的資格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三個級別,其專業要求是:
(1)初級安全主任:熟悉國家和省安全生產政策、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規範,能夠解決中小型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和技術問題。
(2)中級安全員:具有紮實的安全專業技術理論知識,能夠獨立解決大中型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和技術問題。
(3)高級安全員:具有紮實的安全專業技術理論知識和豐富的安全管理經驗,能夠獨立解決大中型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復雜的安全生產管理和技術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