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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死亡人員的處理流程

根據相關規定,異地死亡人員的遺體原則上應在當地殯儀館火化,禁止運往外地。因特殊原因確需運回原產國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須經當地民政部門批準;

(2)必須在當地殯儀館進行防腐消毒;

(三)當地衛生檢驗部門出具的運輸證明;

(4)當地殯儀館必須承擔遺體運送工作。運到殯儀館安葬。

死者家屬應向其原單位、撫恤金發放單位和戶籍所在地公安報告死亡時間、地點和死亡原因信息。

壹、通知家屬

1.家屬應盡快通知死者所在地公安機關,向有關部門提出申報死亡的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

2.家屬要及時準備好死者的身份證、社保卡等證件,準備好死者的照片、住址等相關信息。

二、公安機關審核

1.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家屬提供的材料,審查確認死者身份和死亡原因,並出具死亡證明。

2.公安機關將對死者進行屍檢,確定死亡原因,並出具死亡證明。

三、葬禮程序

1.家屬要準備葬禮手續,包括死者的死亡證明和屍檢結果。

2.家屬要準備好殯葬場所的相關資料,包括殯葬場所的地址、殯葬服務的價格等。

3.家庭成員應準備葬禮服務,包括火葬和土葬。

四。後續處理1。家屬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死亡證明登記手續。2.家屬應辦理死者社保、公積金等相關手續,並將相關資料交有關部門處理。

3.家屬要按照死者遺囑辦理相關手續,分配遺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

公民死亡的,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在城市安葬前壹個月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註銷其戶口。公民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戶主和發現者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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