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的任何時候,有上述犯罪行為之壹的,以累犯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十五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和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行為之壹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1)錯誤認定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二)錯誤逮捕沒有犯罪事實的人的;(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六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行為之壹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1)非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財物;(2)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