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法律規定,診斷結論和病情評估表明患者是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應當住院治療。在這種情況下,監護人阻礙實施住院治療或者患者擅自離開住院治療的,公安機關可以協助醫療機構采取措施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自願原則和強制醫療並不沖突。精神病人的住院治療可以基於自願的原則,只要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能夠辨別自己的行為。
但對於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有關部門有權力也有義務送其治療,以確保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精神衛生法修訂刪除了患者可以要求復診、鑒定的規定,以及監護人同意住院的情況下重新鑒定的規定。
為防止“錯案”“誤判”,法律增加了法律救濟渠道,規定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認為行政機關、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患者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關於鑒定的性質,法律也將初稿中的司法鑒定改為醫學鑒定,確認了中醫在臨床診斷中的鑒定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
(壹)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二)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