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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可以拒絕加班嗎

法律分析:員工可以拒絕加班。

1,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安排勞動者加班,勞動者拒絕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以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無償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

2.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每日加班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超過36小時的,勞動者可以拒絕用人單位的加班請求。

3.但在《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下,對加班時間沒有限制。

4.用人單位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安排加班並強迫勞動的,勞動者可以及時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舉報。投訴無效,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壹)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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