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執業風險是指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可能承擔的、與執業有關的壹切不利的法律責任或後果。每壹個行、每壹個行業都有風險,律師行業是壹個高風險的行業,要時刻意識到風險。法律行業的風險是可以降低和控制的。
壹、律師執業風險的表現形式
1.民事賠償風險。律師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律師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律師追償。律師過錯造成的損失主要表現為法律認識上的錯誤或偏差、取證上的錯誤或證據的丟失、訴訟的延誤、程序適用上的錯誤。
2、行政處罰的風險。行政處罰風險是指律師因違反《律師法》而受到律師主管部門的處分。主要法律依據是《律師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三條,特別是《律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律師有本條規定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處罰,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關於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規定,是律師執業的“紅線”,是律師能否繼續上崗的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3、刑事責任的風險。承擔刑事責任風險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刑法第306條的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改變對事實的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無論妳承認與否,這篇文章壹直是懸在《中國律師》頭上的壹把劍。此外,還有賄賂罪、妨礙作證罪、偷稅漏稅罪、泄露國家機密罪,這些都是律師在任何地方都要時刻關註和關心的高壓線。
4.人身傷害的風險。律師在辦案過程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人,律師的人身傷害風險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壹是對方實施的傷害行為。第二,他的當事人因為不了解案件結果,或者因為律師全包訴訟產生的糾紛,對律師造成了傷害。第三,律師的意外風險,比如辦案過程中的交通事故。
5.律師的聲譽風險。因為當事人對案件處理不滿意,或者律師被起訴被處罰,導致社會負面評價。
二、具體案件處理中防範風險的幾點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