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抽逃出資非罪化司法解釋

抽逃出資非罪化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性:

【刑法規定】第壹百五十九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未交付貨幣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 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相關法律】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百零九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2001.5: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159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起訴:1、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和債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2.雖不符合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1)公司資不抵債或無法正常經營;(二)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三)兩次以上因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受到行政處罰,且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四)利用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其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壹,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將出資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後轉出;(二)通過虛構的債權債務關系轉移出資;(三)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四)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出資;(五)未經法定程序抽逃出資的其他行為。

  • 上一篇:法學的就業方向是什麽,可以做什麽工作?
  • 下一篇:換二手手機的時候用實名填身份證安全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