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
二、土地所有權特別文書
1,手持GPS面積測量儀;
2.測距望遠鏡
3、RTK
4.全站儀
第三,確權原則
土地確權必須確定壹些基本原則,這些原則應體現土地確權的精神實質,為正確界定土地權屬指明方向,並始終在整個土地確權中發揮指導作用。
1,尊重歷史,正視現實的原則;
2、有利於生產生活,有利於社會穩定;
3.政策與法律相結合的原則;
4.分階段處理不同情況的原則;
5.權利創設的壹般法定原則。
第四,證據基礎
1,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權屬協議、確認函和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書;
2、城鎮地籍調查資料;
3、人民政府對建設用地的批準文件;
4.土地轉讓合同;
5、土地利用調查資料;
6.人民政府出具的產權證明;
7、新中國成立後,雙方簽訂的土地、山林等權屬或邊界協議;
8、危改、房改聯合建房合同及公證書;
9.法院判決:用地事實是侵占還是侵占,善意還是惡意,長期還是暫時等。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以上壹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壹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數量不得低於上壹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保證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