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壹方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壹條,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二。仲裁事項的處理
1.辦理機構:各地司法局法制部門向登記機關提交必要的文件。
2.辦理時限:審批時限為10天(即各地司法局自收到登記申請之日起10天內對符合設立條件的仲裁委員會進行設立登記,並頒發登記證;符合設立條件,但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經要求補正後予以登記;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記,並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和救濟途徑)。
3.申請人的資格:
(1)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財產;
(三)有委員會成員;
(四)有指定的仲裁員。註:辦理設立登記。
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提供設立仲裁委員會申請書;
(2)提供仲裁委員會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的文件;
(三)提供仲裁委員會章程;
(4)提供必要的資金證明;
(五)提供仲裁委員會住所的證明;
(6)提供仲裁委員會成員的委任書復印件;
(7)提供擬任命的仲裁員名冊。
4.程序:設立仲裁委員會應向當地司法局登記;地方司法局對仲裁委員會的設立進行登記,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予以公告,並報司法部備案。
5.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仲裁委員會登記暫行辦法》。
司法實踐中,公民對相關行為提起行政仲裁的情況非常普遍。壹般情況下,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辦理,仲裁的具體意見在法律中有明確規定。但如果涉及犯罪行為,就要提起訴訟,法院會做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