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冊會計師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2.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或者其他鑒證業務,應當保持形式上和實質上的獨立。
3.會計師事務所與客戶存在可能損害其獨立性的利益關系的,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審計或者其他鑒證業務。
4.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或者其他鑒證業務,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可能損害其獨立性的,應當向所在會計師事務所聲明並回避。
5.註冊會計師不得兼營或者兼任與其所執行的審計或者其他鑒證業務不相適應的其他業務或者職務。
6.註冊會計師在執行業務時,應當實事求是,不受他人影響,不因個人好惡影響分析判斷的客觀性。
7.註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時,應當正直、誠實,公正地對待各利益相關方。
二、專業能力和技術規範
1.註冊會計師應當保持和提高職業能力,遵守獨立審計準則等職業規範,合理應用會計準則和其他國家相關技術規範。
2、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不得承接不稱職的業務。
3.註冊會計師在執行業務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4.註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時,應當制定適當的計劃,並對業務助理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5.註冊會計師對相關業務作出結論或者提出建議,應當基於充分、適當的證據,不得以職業身份對未經審計或者其他未經驗證的事項發表意見。
6.註冊會計師不得保證未來事項的可實現程度。
7.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妥善處理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違反會計準則和國家其他有關技術規範的事項。
第三,對顧客的責任
1.註冊會計師應當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全心全意為客戶服務。
2.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業務約定對客戶履行職責。
3.註冊會計師應當保守在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不得利用商業秘密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4.除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外,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以或有費用的形式向委托人提供鑒證服務。
第四,對同行的責任
1.註冊會計師應當與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關系,配合他們的工作。
2.註冊會計師不得詆毀同行,損害其利益。
3.會計師事務所不得聘用正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註冊會計師。註冊會計師不得以個人名義同時在兩個以上會計師事務所執業。
4.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與同行爭奪業務。第六章其他職責
5.註冊會計師應當維護職業形象,不得從事任何有損職業形象的行為。
6.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以脅迫、欺詐、利誘等手段招攬業務。
7.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宣傳其招徠業務的能力。
8.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傭金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不得從客戶處或者通過客戶獲取服務費以外的任何利益。
9.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不得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承辦業務。
參考:《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頒布1997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