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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壹)組織、脅迫、誘騙16周歲以下人員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該條是關於恐怖表演、強迫勞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身的處罰。

擴展數據:

1.該條第壹項是關於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處罰規定。

國務院頒布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和個體演員深入群眾,努力創作和演出思想性、藝術性強、感染力和號召力強、群眾喜聞樂見的優秀節目。第二十五條規定,禁止舉辦恐怖、殘忍,破壞演員健康,或者利用人體缺陷或者表現人體變異吸引觀眾的表演。

2.該條第二項是關於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處罰。

《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職業選擇、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和奶牛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任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都是對他人人身自由和勞動權的嚴重侵犯,都應該受到懲罰。

3.該條第三項是關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處罰規定。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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