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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布的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該公告具有法律效力。公告是指政府和組織對重大事件的正式宣布或公開宣布。公告的用途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向國內外公布重要事項,宣布根據政策法令采取的重大行動;二是向國內外公布法定事項,公布根據法律規定向國內外通報的相關重要規定和重大行動。主要特點是簽發文件的權力有限。因為公告公布的是重大的、法定的事項,發布文件的權力僅限於最高管理層及其職能部門。具體來說,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及其所屬部門,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領導機關,以及壹些法定機關,都有制定和發布公告的權力。其他地方壹般不允許公告。黨組織、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得發布公告。公布範圍的廣泛公告是在國內外公布重要的、法定的事項的公文,其信息傳遞範圍有時是全國,有時是全球。公告內容莊重嚴肅,體現了國家權力部門的威嚴。既要能夠公開相關信息和政策,又要考慮國內外可能產生的政治影響。

政府信息公開,回復不加蓋公章。只要獲得的渠道是合法的,其內容就應該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為有些政府信息並不是以公文或者文件的形式出現,所以沒有必要要求每壹份文件都要加蓋公章。

政府通告是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向國內外宣布重要或法定事項的知情公文。它所公布的事項,國內外都很關註,其內容莊重嚴肅,體現了保護湯圓和祭品的國家及其機關的威嚴。公告的發布機關壹般由上級國家行政機關或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構發布。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壹些法定機構,授權海關總署、新華社、中國人民銀行等國務院部門。地方機關、基層單位和群眾團體壹般不適合做公告。

法律依據: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規定》第八條公文的種類主要包括:

(1)分辨率。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2)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定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改變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

(3)訂單(Orders)。適用於行政法規、規章的頒布,重大強制措施的宣布實施,軍銜的授予和晉升的批準,有關單位和人員的獎勵。

(4)公報。適用於重要決策或重大事件的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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