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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啟動法院院長糾錯程序

院長發現本院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對提交的判決、裁定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再審。決定再審的,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如果裁判文書的案號有誤,可以請求法院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四條的裁判範圍適用於下列範圍: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四條第壹款第七項規定的筆誤,是指法律文書的書寫錯誤、計算錯誤,訴訟費用的遺漏、計算錯誤以及其他筆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法官行為規範的通知》第五十四條裁判文書宣告或者送達後發現書寫錯誤的(壹)對壹般書寫錯誤或者病句,應當及時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撤回裁判文書,予以更正或者重新制作裁判文書;(二)重要錯誤或者病句能夠立即恢復的,應當當場及時恢復,重新制作;不能立即恢復的,責令改正。

司法糾錯程序也可以稱為“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方式有多種(以民事訴訟為例):人民法院啟動的審判監督程序,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再審,包括原審法院自己啟動的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啟動的再審。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至於法院依職權再審,可以分為三種情況: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生效民事判決確有錯誤,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再審;最高人民法院發現生效民事判決確有錯誤或者裁定再審的;以及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生效民事判決確有錯誤或者裁定再審的。

以庭長的錯誤啟動再審,不應局限於“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更不應擴大到“確有錯誤”的所有情形。當事人怠於舉證和行使訴訟權利導致判決結果錯誤,是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則必須承擔的不利後果,法院不應以此作為再審的起點。允許民事審判出現無法糾正的錯誤,是踐行程序正義的必然結果,不是損害司法權威,而是維護司法權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五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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