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和企業的法定義務,但如果以各種理由偷稅漏稅,就會面臨壹系列不良後果和處罰措施。稅務機關將首先在電視、報紙和其他新聞媒體上發布欠稅公告,並將欠稅情況納入其信用檔案。稅務機關將對所欠稅款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並責令限期補繳。稅務機關可以對逾期未繳納稅款的納稅人采取凍結賬戶、查封財產等強制措施,稅務機關享有壹定的優先權、代位權和撤銷權。稅務機關可以通知有關出境管理機關阻止未繳納稅款、滯納金和未提供擔保的納稅人出境。如果稅務機關采取上述措施後仍未能追繳欠繳稅款,那麽納稅人已構成逃避追繳欠繳稅款罪。數額在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未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超過十萬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未繳納罰金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三條* * *納稅人以轉移、隱匿財產的方法繳納應納稅款,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未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措施: (壹)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向其存款。(二)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與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等值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時,還應當強制執行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個人及其扶養人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物品,不屬於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