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推動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建立綜合行政執法體系,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2.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
委托行政處罰有哪些?
1.受委托組織必須在授權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2.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必須符合依法設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機構,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有條件的組織應進行相應的技術檢驗或技術鑒定。
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行政處罰的,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對違法行為規定行政處罰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補充實施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擬增加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書面說明。地方性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的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國務院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務院部門規章可以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壹定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