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事業單位職工被判刑的,事業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辭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緩刑的,與單位已經簽訂聘用合同的,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辭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其中,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予以辭退。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應當予以辭退。員工量刑單位的待遇是: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的,在刑事拘留期間停發工資。釋放期滿後,經上級批準,由原單位接收並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參照緩刑人員緩刑期滿後被判處刑罰的工資待遇辦法執行。2.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在服刑期間應當停發工資。服刑期滿後,原單位接收並安排工作的,其工資按新錄用人員的工資辦法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四條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國家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必要時,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第三十二條招聘機構根據考試成績、考察和體檢結果,提出應聘人員名單,並向社會公布。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公示期滿,中央壹級招錄機關應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應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或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