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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的事件

《民法典》關於附隨義務的規定包括了《民法典》規定的通知、說明、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但附隨義務有其固有的局限性。首先,它的地位是“附帶的”。合同關系中的法律義務和合同義務基於明確的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不僅明確,而且具有法律效力和權威性,是合同關系中的主要義務。然而,附隨義務主要存在於先例原則中。

民法典中有哪些關於附隨義務的規定?

附隨義務是指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為保證合同目的的實現,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承擔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

雖然我國民法典規定了通知、說明、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但附隨義務有其固有的局限性。

首先,它的地位是“附帶的”。合同關系中的法律義務和合同義務基於明確的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不僅明確,而且具有法律效力和權威性,是合同關系中的主要義務。然而,附隨義務主要存在於先例原則中。其次,法律效力低或者根本沒有。它來源於並依附於法律義務和契約義務,容易被忽視。第三是其內容“不確定”。與法定義務和合同義務相比,附隨義務不是壹開始就確定的,而是隨著合同的運行,根據合同的目的和維護合同當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漸確定的。這種不確定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不確定不同的合同關系會產生附隨義務;也不確定合同運作的不同階段會產生附隨義務;附隨義務的內容不是統壹的、相同的和壹般的,而是特殊的。附隨義務內容的不確定性加重了合同當事人的註意力,容易導致履行的低效率。第四,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不明確。由於附隨義務缺乏權威性和內容的不確定性,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也相當不明確。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合同關系中違反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有過錯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並有明確的適用情形。然而,不清楚在違反附隨義務時應適用何種原則。上述缺陷表明,附隨義務在調整現代契約關系時,平衡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社會之間利益的能力極其有限。

因此,附隨義務只能歸於日常生活經驗,而不能歸於法定義務群體。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只能根據案情和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則,分析判斷交易雙方是否遵守合同,不能直接判令當事人違反附隨義務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民法典中對附隨義務有法律規定。在追加附隨義務時,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標準才能追加,以更好地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所以想多加司機也不能加附隨義務,壹切都要按照法律的規定來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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