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房屋承租人自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2、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不能就終止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房屋進行產權調換;
3.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的,被拆遷人應當與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4、被拆遷房屋室內裝修補償金額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委托評估確定。
因此,被拆遷人與承租人解除合同的,裝修費由被拆遷人支付。出租人應當在租賃期限內承擔交付義務和瑕疵擔保責任,即出租人應當保證房屋在租賃期限內的正常使用。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根據催收時間與租賃期限的關系,確定相互之間的損失分擔:在租賃期限內發生催收,無法實現承租人合同目的的,賠償金可以酌情彌補剩余租賃期限內的裝修損失和殘值。
承租人在房屋使用過程中,對房屋進行了擴建和改建。此時如果發生征收,應核實合同約定的租賃部分是否與實際使用部分壹致,租賃部分是否有約定的變更。如果超出合同的部分被納入征收補償範圍,那麽承租人有權就這部分補償主張權利。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壹般包括房屋價值補償、停產停業補償、裝修補償和搬遷安置補償。不同的賠償金額對應不同的損失,要根據賠償的性質和目的來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