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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的法律定義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生物等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壹定程度的損傷或部分功能障礙,不構成重傷但不屬於輕傷的損傷。肢體或容貌損害,聽力、視力或其他器官部分功能障礙,或對人身健康有中度損害的其他傷害,包括ⅰ級、ⅱ級輕傷。輕傷司法鑒定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以醫學、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司法鑒定的實踐經驗,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而制定的。《人體輕傷鑒定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於1990年7月1日頒布試行,包括第六章第五十六條。損傷程度的認定應當以原發損傷及其由外界因素直接造成的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發生時的損傷、損傷引起的並發癥和後遺癥等。,應進行綜合分析和評價。

輕傷的鑒定標準:聽力、視力或者其他器官部分功能障礙;對某人的肢體或外貌的損害;其他對人身健康造成中度傷害的傷害包括ⅰ級和ⅱ級輕傷。鑒定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損傷因素直接造成的原發損傷和損傷引起的並發癥或後遺癥為依據,綜合分析,全面鑒定。輕傷參考標準為:頭頸部損傷,帽腱膜下血腫,頭皮撕脫傷面積20平方厘米(兒童10平方厘米);外傷性頭皮缺損面積為65438±00 cm2(兒童為5 cm2)。頭皮銳器傷累計長度為8 cm,兒童為6 cm。鈍傷累計長度6 cm,兒童4 cm。

如何定義輕傷和重傷:

1.輕傷是指故意傷害造成人體肢體或者容貌損害,部分損害聽力、視力或者其他器官,或者造成人體嚴重傷害的其他傷害,主要包括輕傷壹級和輕傷二級;

2.重傷是指造成身體殘疾、毀容、喪失聽力、視力、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嚴重損害健康的其他損害,包括嚴重的壹級、二級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罰金;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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