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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後應該起訴到哪壹級法院?

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的,可以向壹審法院的上級法院上訴,上訴法院會在裁判文書中寫明。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分析

普通民事案件,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向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向單位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有幾個被告,他們可以向任何被告地區的法院提起訴訟。為了方便原告起訴,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下列三種情況,原告可以向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向經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是對不在中國居住的人提起關於身份關系的訴訟。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對被勞動改造和監禁的人提起訴訟。如果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法院能夠依法受理原告打算起訴的案件,那麽原告可以選擇其中壹個起訴。已經向兩個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定不應受理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於案件的受理,幾個法院之間發生爭議,協商不能解決的,由其* * *和上級法院指定壹個法院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壹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人民法院根據規定認為移送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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