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如果要訴訟離婚,需要考慮的因素很多。比如離婚要訴訟,肯定是要向相關法院申請的。對於普通人來說,對這個管轄問題不是很了解。很多人想知道離婚是受法院法律管轄的。1.離婚訴訟依法適用法院法?離婚訴訟由壹方發起。案件管轄的壹般原則是“原告是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壹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被監禁或者勞動教養的,壹般由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勞動教養超過1年的,由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勞動教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上述屬地管轄是離婚案件管轄的壹般原則。特殊情況下,依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訴訟調解是離婚的必經程序嗎?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要程序。因為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調解。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有利於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引導,有利於正確、慎重處理離婚案件。而且當事人普遍願意履行調解達成的協議,不僅有效防止了糾紛的進壹步惡化,也減少了法院的執行工作。人民法院調解必須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要分清雙方責任的對錯。必要時,可與當地基層組織和有關單位密切配合,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促使雙方互諒互讓,促進和解或達成離婚協議。調解結果有三種:1,經調解,雙方和解,原告撤訴,訴訟終結;2、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根據協議制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即告解除;3、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壹個訴訟程序。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必須由壹方當事人提出,原則上以原告為被告的原則管轄,即被告所在地法院。另外,我會介紹壹些離婚案件中重要的調解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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