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動四輪車屬於機動車範疇。駕駛電動四輪車上路行駛時,必須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和車輛行駛證,車輛懸掛機動車號牌,檢驗合格標誌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標誌齊全有效;
2.應購買合格的電動三輪、四輪電動車。只有列入工信部目錄的電動四輪車,才能註冊登記並懸掛機動車號牌,才能上路行駛。
因為低速四輪電動車不是為上路行駛而設計生產的,所以這種車是不允許上路行駛的,否則交管部門會處罰。
因為四輪電動車是嚴格按照車輛設計的標準制造的,這類車輛出廠後絕對不允許私自進行任何改裝,否則後果自負。
在道路上駕駛低速四輪電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駕駛人應年滿16周歲,無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
2.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車行道右側行駛;
3.駕駛人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車速要求;
4、文明駕駛,不亂扔東西、垃圾和隨地吐痰;
5.駕駛電動自行車時,允許穿越機動車行駛的路段,應當通過下車實施。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通過在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下車實施;
6.電動自行車運載貨物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采取加固措施,防止貨物散落、漂移。貨物的高度、寬度和長度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交通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