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報告書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提交環評機構審批,在取得環評機構審批意見後,再提交施工許可審批機關。具體流程如下:1。立項階段:建設單位按規定提交環評文件預審材料,環評機構對預審文件進行審查,確定環境影響評價的範圍和內容;2.初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提交環評機構,環評機構對報告書進行審查,提出建設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審查意見;3.施工許可審批階段:建設單位應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提交施工許可審批機關,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評機構的審查意見。建設許可審批機關在審查建設許可申請時,應當認真審查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評機構的審查意見。需要註意的是,環境影響評價是壹個公開透明的過程,需要征求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建設單位在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過程中,應當充分征求有關部門和公眾的意見,聽取不同利益相關者的意見和建議。
如果環境影響報告書有問題,審批機關會怎麽處理?如果環境影響報告書存在問題,審批機關將要求建設單位進行整改,直至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審批機關在審批過程中,有權要求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重新審查,以確保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符合事實,並根據審查結果作出是否批準該建設項目的決定。
環境影響評價是壹項重要的環境保護工作,對保障人類健康和生態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在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制和審批過程中,需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以保證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為建設項目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三條* *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在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階段進行,對預期產生的環境影響的因素、程度、範圍和持續時間進行評價,提出減緩、補償、賠償等措施,並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必須提交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