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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購房和安置房的區別

回購房和安置房的區別主要在於房地產的性質不同。買回來的房子,是指房產商在銷售樓盤時,承諾給購房者壹定回報率的回報,其實就是商品房的壹種。安置房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可以在市場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類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存量。而且還有內銷的安置房,也就是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得到了政府規劃部門的批準。在購買安置房的時候,壹定要意識到房產證對於房屋的重要性。有些安置房是國家所有,妳可以辦理房產證,而用資金建設的安置房是不能辦理房產證的。有產權證的安置房買賣是合法的。沒有產權證就是小產權房,購房者沒有產權證。壹旦業主反悔,購房者的權益將得不到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征得出讓人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政府買賣房屋應註意的事項

購房回購協議主要包括買賣雙方身份信息、房屋買賣情況、買賣費用問題、回購協議、違約責任、保障條款、補充協議、期限。壹定要提前對回購房屋的價格進行單獨評估。壹般來說,以下五種情況可以回購:

1,實測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的絕對誤差超過3%;

2.開發商逾期交房構成根本違約,即逾期交房達到合同約定的退房日期;

3.開發商改變規劃設計,影響房屋的結構形式,如戶型、空間大小、朝向等。

4.開發商預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屋;

5.遇到重大天災人禍,政府會組織科學論證,確定政府是否回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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