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征得出讓人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政府買賣房屋應註意的事項
購房回購協議主要包括買賣雙方身份信息、房屋買賣情況、買賣費用問題、回購協議、違約責任、保障條款、補充協議、期限。壹定要提前對回購房屋的價格進行單獨評估。壹般來說,以下五種情況可以回購:
1,實測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的絕對誤差超過3%;
2.開發商逾期交房構成根本違約,即逾期交房達到合同約定的退房日期;
3.開發商改變規劃設計,影響房屋的結構形式,如戶型、空間大小、朝向等。
4.開發商預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屋;
5.遇到重大天災人禍,政府會組織科學論證,確定政府是否回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