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牌金杯車(中型客車)在營運的,5年內每年檢驗1次,5年後每6個月檢驗1次;10年內每年非運行檢查1次;超過10年的,每六個月1次。
根據《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
2014年9月1日起,試行6年內非營運汽車及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面包車、7座及以上車輛除外)免檢制度。
對6年內註冊登記的非營運汽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面包車、7座及7座以下汽車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檢驗時,機動車所有人在提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和車船稅完稅或者免征憑證後,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檢驗合格標誌,無需到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處理涉及該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但如果已經發生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仍應按原規定的周期檢驗車輛。上述車輛註冊登記6年以上(含6年)的,仍按規定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含15年)的,仍按規定每年檢驗兩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自註冊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內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5年內載客汽車每年檢驗1次;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在10年內每年檢驗1次;10年以上,每6個月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年以上,壹年1次;1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四)摩托車每2年檢驗壹次,4年內1次;4年以上,壹年1次;
(5)拖拉機等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條核準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但是,由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號新車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並取得檢驗合格證明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三條對上道路行駛的已登記機動車,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的用途、載客人數、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應當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
對符合機動車安全國家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放檢驗合格標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地點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維修、保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收取機動車檢驗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