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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通過假離婚逃避債務,債權人如何處理有效追債?

夫妻離婚逃廢債務,債權人如何處理有效追債?

實踐中,夫妻* * *在境外借款或者壹方借款,另壹方自願提供擔保的,債務歸夫妻雙方。債主窮追不舍,所以經常和債主、配偶見面假離婚,以逃避債務。這裏所謂的假離婚並不嚴格。其實辦理了民事離婚登記手續才是真正的離婚。之所以叫假,是指雙方感情沒有破裂,還在好好的生活在壹起。

假離婚的重要特點是,去民政局簽離婚協議時,男方基本上把所有財產都轉給了妻子,所有債務都由他來承擔。當債權人最終勝訴,申請強制執行時,男子攤開雙手說自己沒有財產。債主寶寶心裏苦,但往往防不勝防。如果條件允許,建議在起訴之初將債務人配偶列為* * *共同被告,或者在執行程序中增加被執行人(兩者都需要審查,不壹定能成功)。

此外,以下方法值得考慮。

第壹,打架無效:比如男方債務已經形成,甚至債權人已經發起訴訟。此時,男方和女方通過離婚協議約定大部分財產歸女方,大大降低了男方的償債能力。如果能證明是惡意串通(確實很難證明,證據越多越好),上述協議無效。至此,涉案財產仍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54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二、註銷:比較常見的是債務人未能收回債務,或者將財產無償轉讓給親友。在這種情況下,他可以提起撤銷權訴訟,但是要註意壹年之內。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38條。債務人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影響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受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況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壹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債務人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三,對第三人提起訴訟:比如女方明知配偶有外債,但在離婚訴訟中達成調解協議時,仍以不合理的低價接受男方的財產。此時債權人可以向第三人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原調解協議。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前兩款第三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不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有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變更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如果訴訟請求不成立,則駁回訴訟請求。

提示:第三人欲變更原判決、裁定或調解書時,需在6個月內提出申訴。這是壹個容易被忽視的法律,卻給第三者留下了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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